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泊头市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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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  发布时间:2017-04-10 16:57:56 打印 字号: | |

泊头市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

 

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,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,以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,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、树立司法权威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。

第二条 以依法公开、及时公开、全面公开为基本原则,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,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、能够公开、可以公开的内容。

第三条 审判活动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,做到公开开庭,公开举证、质证和公开审判。

第四条 一审案件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、经当事人申请,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,一律公开审理。不予公开审理的,当庭宣布不予公开审理的理由。

第五条  立案大厅电子屏依法公开立案条件、立案流程、法律文书样式、诉讼费用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、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、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提示、群众投诉电话、立案人员身份等信息。

第六条 对案件审查立案依法、及时公开,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即受、即审、即立,复杂案件在7日内答复当事人受理与否。

第七条 诉讼费收费标准公开。在显目位置悬挂《收费许可证》,张贴《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》,保障立案当事人的知情权。 

第八条 开庭日期、承办法官及时确定和公开。

第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公开。法院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、佩戴小胸徽,制作工作牌,显示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电话等,方便当事人监督。

第十条 免费提供诉讼须知、诉讼指南等各种诉讼指引材料。

第十一条 建立专人导诉、咨询、材料收转等制度,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。

第十二条 司法救助制度公开。制作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》小册子,提供给当事人阅读,让当事人知道司法救助的条件、内容和程序,方便当事人及时得到司法救助。 

第十三条  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,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,通过网络、电视、广播等媒体推行庭审直播、录播。

第十四条  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,法庭专门设立“旁听席”,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。

第十五条 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,未经批准不得录音、录像和摄影。

第十六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,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。

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。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。

第十八条  设立网上诉讼服务平台,进行材料收转、网上立案、文书送达、联络法官、查询办案进度等。

第十九条  严格依法公开判决。

第二十条 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案件审判、监督审判活动,参审率达85%以上。

第二十一条  依法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、执行依据、执行风险、执行规范、执行程序等信息。

第二十二条  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当事人情况、被执行财产信息、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、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、结案信息、以及需进行执行听证的信息等。

第二十三条  及时将执行中的重大进展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。

第二十四条  公开执行日志,公开鉴定、评估、拍卖机构名单。

第二十五条 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采取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等措施。

第二十六条 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,公开力度要大,尤其是服刑人员原有一定职务的干部的减刑、假释案件,一律开庭审理。

第二十七条  公开听证须公告听证事由、时间地点、听证人员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,社会公众参照旁听庭审的程序进行旁听。

第二十八条  通过法院网站向社会依法公开裁判文书,便于当事人查阅。

第二十九条  通过法院网站公布法院基本情况、工作流程、管理制度、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。

第三十条  依法开展“法院开放日”活动,向公众敞开法院的大门,开门纳谏。

来源:本站原创
责任编辑:泊头市法院管理员